經濟租之概念,非常類似生產者剩餘,最大的差異在於生產者剩餘的概念是用於商品市場,而經濟租的概念則是用於要素市場。
生產者在商品市場提供商品,因為生產行為會產生固定成本及變動成本,其中廠商的銷貨收入至少要能支付生產這些產品所發生的變動成本,廠商生產才有意義,才有辦法在支付完變動成本之後,再支付給固定成本的部分,如果付完還有剩下,那剩下的就是廠商的超額利潤了,要是連變動成本都支應不了,那廠商可是會越生產虧越多的。把廠商生產後銷售所得到的總收入(TR)扣掉最低願收總收入,也就是所謂的變動成本(TVC),這二者之間的差距,就是生產者因為生產與銷售,所得到的生產者剩餘。
反觀要素市場中的供給者,不像商品供給者,要素供給者完全無法「生產」出要素,只能「擁有」要素,而要素需求者因為要雇用要素,必須支付給要素供給者代價,作為使用要素的「租金」,對供給要素的要素擁有者而言,因為其擁有要素所取得的利益,我們就稱為他的「經濟租」。但是要更進一步思考,難道提供要素沒有成本嗎?要素擁有者的收入總額,都是他取得的「經濟租」嗎?
要素供給方並非透過生產出要素而產生成本,而是在考量這個要素若用在其他用途可得到的所得,也就是所謂的機會成本,以決定要素擁有者在供應要素時,其最低願收收入,要素供給者在接受雇用後所獲取的總所得大於其最低願收總收入的部分,就是我們在計算的經濟租了。因此經濟租和生產者剩餘很像,都是將收入減去機會成本後剩餘的貨幣價值,但是衡量兩者的市場類型,以及不同類型下所計算的機會成本,卻有稍微不同的觀念,所以千萬不能將生產者剩餘與經濟租混為一談。
經濟租的「租」(rent),在《The New PalGrave A Dictionary OF Economics》中由經濟學家Armen Albert Alchian定義,解釋為「對資產的付費」,而資產能解釋為要素,甚至是特殊技能、才能或獨占的地位等,因為擁有這些資產,而取得的收益,扣除機會成本後的剩餘,我們就稱它為租,因此可以更廣泛的解釋到要素以外的範圍,又當要素市場中之供給為固定數量(如:土地),此時產生之經濟租我們又將之稱為「準租」,所以其實準租只是一種狹義的經濟租。
舉例來說,假設A、B二家公司除了薪資以外的所有條件對你來說都沒有差異,你在A公司擁有100萬元的年薪,B公司開出300萬年薪的條件想要挖角你,你如果選擇B的機會成本就是在A能夠賺到的100萬元,你選擇B公司的經濟租就是300萬−100萬=200萬元。